§ 7. 義的歸算的結果
人們常說,稱義包含罪的赦免與義的歸算。這種表述方式通常為路德宗神學家所採用。這種教義的闡述,是建立在《協同信條》(Form of Concord)對基督被動順服與主動順服所作的嚴格區分之上。前者指代免除我們因罪所當受的刑罰;後者則指代我們承受永生的資格。然而,聖經並未如此突出這種區分。我們整體的稱義,有時歸因於基督的寶血,有時歸因於祂的順服。這點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祂順服的巔峰之舉——即為我們捨命——若沒有這一點,其餘的一切都將歸於徒勞。或許更準確的說法是:基督的義(包含祂為我們所做與所受的一切)被歸算給信徒,作為其稱義的根基;而這種歸算的結果,首先是罪的赦免,其次是信徒被接納為義人。既然被視為義,他便有權利被如此看待與對待。
羅馬天主教徒將罪的赦免理解為罪之污穢的除去。因此,他們將稱義定義為「罪的赦免與義的注入」,這不過是成聖在消極與積極兩方面的表述,即「脫去舊人,穿上新人」。赦免的果效被不斷宣稱為:靈魂中不再存留任何罪的本質。特利騰會議(Council of Trent)稱:「稱義……不僅是罪的赦免,更是藉著自願領受恩典與恩賜,使內在的人成聖與更新。雖然若無我們主耶穌基督受難之功德的傳遞,無人能成為義;但在這不虔之人的稱義中,當藉著聖靈,將同一至聖受難的功德,澆灌在稱義之人的心中,並內住在他們裡面時,這便發生了。」「這些話語暗示了不虔之人稱義的描述,即從人作為亞當之子所生的狀態,轉移到藉著第二個亞當——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成為神兒子的恩典與收納狀態;在福音宣佈之後,若無重生的洗禮或其願望,這種轉移是不可能發生的。」在此定義中,「恩典狀態」(status gratiæ)並非指蒙恩的地位,而是指主觀的恩典或聖潔狀態;因為在其他地方,稱義最常被說成是恩典的注入。因此,在這個定義中,嚴格意義上的罪的赦免並未被包含在內。貝拉明(Bellarmin)說,這種轉移到神兒子的收納狀態,「若非人藉著罪的赦免不再是不虔的,並藉著義的注入開始成為虔誠的,便無法發生。但正如空氣被太陽照亮時,藉著所領受的同一光線,不再黑暗而開始明亮;人也是如此,藉著賜給他並注入他心中的同一公義,不再是不義的,因為恩典之光抹去了罪惡的黑暗。」因此,罪的赦免被定義為罪的除去。貝拉明以此觀點辯稱,罪咎是藉由聖潔來除去的,罪咎是一種關係,即罪與公義之間的關係。當事物本身被除去時,該關係自然隨之終止。因此,即使在赦免的意義上,罪的赦免也是藉由義的注入來實現的,正如黑暗藉由光的引入而被驅逐。正如上述所言,羅馬天主教的稱義理論正是這樣將罪咎忽略,或將其減至最低。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並沒有對公義的滿足。基督的功德僅僅是用來為人獲取聖靈的恩賜,藉著聖靈在洗禮聖禮中所運行的能力,靈魂得以成聖,而藉著聖潔的引入,一切罪的本質都被驅逐,所有施加刑罰的根據都被移除。這種與聖經如此對立,且甚至與自然良知都不一致的體系,在實踐中無法被廣大民眾所接受。人們內心深處確信,罪咎並非藉由罪人的改過自新,甚至不是藉由重生所能移除的;因此,任何若不能藉由真正滿足神公義的方式來贖罪的救恩體系,都無法滿足人的良知。
因此,在聖經中,正如在日常生活中一樣,赦免並非成聖的單純結果,而是免除律法所規定的應得刑罰。無論這種免除是出於一時的衝動、對違法者不當的偏袒、出於權宜之計、出於憐憫的驅使,還是基於對公義要求的充分滿足,就赦免的本質而言,這都沒有區別。在任何情況下,它都是對被判定為應得之刑罰的免除。因此,稱義被宣佈為包含罪的赦免,其基礎正是將基督完美的義歸算給信奉的罪人,這是在此意義上而言的。正是這一點帶給信徒平安。他看見自己脫離了所當受的「神的忿怒與咒詛」,這並非出於行政權力的任意行使,而是因為神作為公義的審判者,憑藉基督的挽回祭,祂可以既是公義的,又能稱不虔之人為義。
在稱義中所赦免的罪,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的一切罪。罪在犯下之前就被赦免,這似乎確實是一個矛盾。赦免涉及刑罰的免除,但刑罰怎能在招致之前就被免除呢?這只是人類語言不足所產生的表面困難。基督的義是一項永恆的贈予。它是一件外袍,遮蓋了信徒的罪,或者如聖經所表達的,在公義的眼中遮蔽了信徒的罪。它們依然是罪;它們依然應受神的忿怒與咒詛,但施加那咒詛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信徒感受到不斷認罪與祈求赦免的必要,但赦免的根基卻永遠存在,供他獻上並祈求。因此,或許更準確的說法是:在稱義中,信徒領受了神的應許,即神不會按他的過犯對待他,而不是說罪在犯下之前就已被赦免。
使徒保羅對此主題的闡述如下:信徒「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 6:14)他們不在一個按報應正義原則運作的法律體系之下,即那個要求以完美順服作為在神面前被接納之條件,並宣稱「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的體系。他們是在恩典之下,即在一個信徒不再按公義原則被對待,而是按不配得之憐憫原則被對待的體系中,在其中神「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 5:19)因此,對他們而言,沒有定罪。他們沒有因罪被定罪,並非因為那些不是罪或不應受定罪,而是因為基督已經為他們的罪咎作了贖罪,並為他們不斷代求。
歸算基督之義的第二個結果,是承受永生的資格。這在較早期的著作中,常以「得兒子的名分與繼承權」來表達。藉著信基督耶穌,成為神的兒女(加 3:26),他們便成為神的後嗣,與耶穌基督同作後嗣,承受天上的基業(羅 8:17)。單純的罪咎贖免並不能賦予承受永生的資格。人所處之約的條件是完美的順服。從聖經所顯示的一切來看,神的完美要求這一點。正如祂若不滿足公義的要求,就絕不赦免罪惡;同樣,若不獻上完美的順服,祂也絕不賜予永生。天堂總是表現為一種被買贖的產業。在父與子之間的救贖之約中,祂子民的救恩被應許為祂謙卑、順服與死亡的獎賞。既已履行了約定的條件,祂便有權要求所應許的報償。而這一權利歸於祂的子民。不僅如此,由於基督的工作在於祂完成了神律法或行為之約為救贖人類所要求的一切,且那義被白白地提供給每一個相信的人,因此,每一個這樣的信徒,都擁有與他親自完成律法所要求的一切同等有效的永生資格。神為祂子民的盼望所奠定的根基,就是如此寬廣而堅固。它是萬古磐石;是耶和華我們的義。